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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(fā)《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
   2017年11月16日 來源:教育部

財科教〔2017〕139號

黨中央有關部門,國務院有關部委、有關直屬機構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財政廳(局)、教育廳(教委)、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務局、教育局,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:

為鼓勵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,增強他們的祖國觀念,激勵他們勤奮學習、積極進取,進一步規(guī)范和加強獎學金的管理,財政部、教育部制定了《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》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如有意見或建議,請及時向我們反映,以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。

附件: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

財政部 教育部

2017年10月13日

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

 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 為鼓勵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,增強他們的祖國觀念,激勵他們勤奮學習、積極進取,特設立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。

第二條  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,面向在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全日制港澳本??茖W生、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及華僑本專科學生。

第二章 申請條件

第三條  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:

1.熱愛祖國,擁護“一國兩制”方針;

2.自覺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,遵守學校各項規(guī)章制度;

3.誠實守信,有良好的道德修養(yǎng);

4.入學考試成績優(yōu)秀或在校期間勤奮刻苦、成績優(yōu)良。

第三章 獎學金類別、等級、名額及獎勵標準

第四條  獎學金的類別、等級、名額及獎勵標準:

1.本??茖W生獎學金,分四個等級,其中,特等獎190人,每生每學年8000元;一等獎1000名,每生每學年6000元;二等獎1600名,每生每學年5000元;三等獎2700名,每生每學年4000元。

2.碩士研究生獎學金,分四個等級,其中,特等獎40人,每生每學年20000元;一等獎50名,每生每學年10000元;二等獎120名,每生每學年7000元;三等獎260名,每生每學年5000元。

3.博士研究生獎學金,分四個等級,其中,特等獎20人,每生每學年30000元;一等獎30名,每生每學年15000元;二等獎60名,每生每學年10000元;三等獎100名,每生每學年7000元。

中央將根據(jù)情況變化,適時調整獎學金等級、名額和獎勵標準。

第四章 獎學金的申請、評審

第五條  港澳及華僑在校生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,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,當年12月10日前評審完畢。

港澳及華僑學生根據(jù)獎學金申請條件,按學年向所在學?;蚩蒲性核岢錾暾?,提交《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表》(見附表)。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,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(xù)申請。

第六條  港澳及華僑在校生獎學金評審程序:

1.每年9月開學后,各招生單位應及時更新港澳及華僑學生學籍信息。

2.教育部根據(jù)各招生單位全日制港澳及華僑學生在讀人數(shù)等有關數(shù)據(jù),經(jīng)商財政部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按隸屬關系向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教育廳(教委)下達獎學金名額。

3.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教育廳(教委)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,確定并下達所屬各有關單位的獎學金名額。

4.各有關招生單位根據(jù)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獎學金名額,受理港澳及華僑學生的申請材料,按照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組織等額評審,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并公示。

5.公示結束后,各有關招生單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系經(jīng)主管部門初審后報教育部。

第七條  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歸口管理。教育部對有關主管部門報來的獲獎學生名單進行審批,并將審批通過名單下發(fā)各有關單位。

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(fā)放

第八條  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(guī)定,下達教育部年度獎學金經(jīng)費預算。

第九條  教育部按程序將資金撥付給有關招生單位。

第十條  各有關招生單位應當按照審批通過的獲獎學生名單,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學金一次性發(fā)放給獲獎學生。

第六章 監(jiān)督檢查

第十一條  各有關招生單位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獎學金管理工作,嚴格執(zhí)行國家有關財經(jīng)法規(guī)和本辦法規(guī)定,加強資金管理,確保獎學金全部用于符合條件的港澳及華僑學生。

第十二條  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教育廳(教委)應當對獎學金使用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,確保獎學金按時發(fā)放到位。

第十三條  獎學金資金管理接受審計、教育、財政等部門的監(jiān)督檢查,一旦發(fā)現(xiàn)截留、擠占和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,依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追究相應責任。

第十四條  各級財政、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、分配等審批工作中,存在違反規(guī)定分配資金、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(或個人)分配資金、擅自超出規(guī)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,以及其他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(jiān)察法》、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追究相應責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
第十五條  對于獲獎學生,招生單位應繼續(xù)加強管理,如出現(xiàn)以下情況之一的,應取消其獲獎資格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:

1. 有反對“一國兩制”的言論或行為;

2.觸犯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,參加非法社團組織;

3.違反校規(guī)、校紀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、教育部負責解釋。
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教〔2006〕129號)同時廢止。

 

附表: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表